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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李泽民、韩五斌:基于真正的区块链技术发币,不是欺诈,也不是传销

安卓版下载imtoken官网 2023-10-11 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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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号公告》)以来usdt区块链浏览器官网,境内从事虚拟货币项目的币商因发币屡遭犯罪打击,有关部门已连谈货币都要打,搞得谈货币的时候货币圈变色,好像过马路的老鼠。 打假期间,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罪成为币圈人的专属领域。

1、为什么发币涉及欺诈或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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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相关规定认为发行硬币是涉嫌欺诈和传销的行为。 9.4公告将代币发行定义为未经批准擅自公开融资的非法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规定,部分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发行所谓“虚拟货币” ”。 以“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纳资金,侵犯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 和欺诈。因此,发行货币的行为具有违法基础。

●其次,办案机关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在现实中不存在、没有任何价值的虚假物品,投资者投资或购买完全没有价值的物品,纯属骗取财物。 办案机关的逻辑与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中的“骗取财物”不谋而合。 诈骗罪类似于组织领导传销罪,即通过投资或者购买没有实物、虚幻、没有价值的虚假物品,在发行虚拟货币的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资金,引诱他们投资虚拟货币的价值,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式的骗局。 如果以收取会员费、拉人头、分级回扣为辅,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总之,发行虚拟货币之所以构成诈骗、组织、主导传销罪,是因为它不具备真正的区块链技术,发行的虚拟货币不是客观存在的实物商品,没有价值。 但这种理解是不可取的。 虚拟货币不等于虚假货币。 即使虚拟货币不是实物商品,也不能否认它具有价值,就像空气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绝不会认为空气没有价值。 无论是相关规定,还是办案人员的逻辑,都只关注发币行为,而忽略了发币背后的底层区块链技术。 从现有的涉及货币发行的刑事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几乎避而不谈货币发行背后的底层技术,但实际上,货币发行只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的冰山一角,而整体情况不能仅由货币发行行为决定。 否定基于真正区块链技术的技术创新,不能否定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价值和场景。

基于此,如果一个基于真实区块链技术的货币发行被指控欺诈和组织、领导传销,应该尽力证明该项目的真实性和价值,解决虚假货币,然后将其认定为欺诈,传销 犯罪危机。

二、从真实性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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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区块链项目是否真实,关键在于你能否找到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虚拟货币的信息,尤其是开源代码。 区块链技术支持的货币发行行为之所以可以被认为是真实可信的,来自底层的代码,它凝聚了共识。 作为全球信任机器,区块链不是来自国家、组织、企业或个人,而是来自代码。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开放性,开放的代码成为信任的来源。

●因为代码是公开的,全世界的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看到区块链项目的工作证明和项目的进展,包括参与代码的用户总数,贡献度,以及代码的更新时间。 区块链上的每一个工作证明都会留下痕迹并且是可验证的,可以证明项目的活动性。 在实践中,有一些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但是开发之后,没有人参与共建,没有代码更新,这样的项目名存实亡,没有应用价值。

●目前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代币,要么是原始代币,要么是比特币、莱特币等基于独特公链开发的代币; 或代币,即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约开发的代币,如usdt等。 但不管是什么,如果能在公共互联网上得到验证,就是真正的区块链项目。 一般可以通过(也就是黑猫网)查询,如果是基于以太坊链开发的,可以通过(以太坊区块链浏览器)查询。 以瑞波币为例,您可以在官网查看瑞波币官网、源代码、白皮书、总发行量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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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价值的角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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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真实区块链技术的货币发行理论价值

●首先,基于隐币的区块链底层技术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和潜在价值。 众所周知,区块链技术已经成为全世界都渴望研究的技术。 自智能合约出现以来,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支付汇款、登记结算、身份认证和公民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广泛应用于保险、医疗、金融等领域。 事实上,目前很多构成犯罪的发币案例,都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前景,鼓吹项目吸引眼球,而没有区块链技术底层的支撑。 的确,这种脱离区块链技术的“光头”项目终究是镜花水月,不仅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然而,发币只是区块链技术的冰山一角,虚拟货币只是众多项目中的一环,也是目前使用区块链技术最为成熟的领域。 只评价发币行为,不评价区块链技术本身。 ,完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其次,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可以满足日常需求,通过交易获利。 司法官员往往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完全没有价值的虚构物品。 但这种情况并非如此。 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总量在一开始就已经确定。 如果你想拥有虚拟货币,要么通过“挖矿”获得,要么通过交易获得。 “挖矿”不是在矿井里用铲子一铲一铲地挖,而是利用计算机图形程序不断进行数学计算,根据计算量获得一定比例的虚拟货币奖励。 比如比特币一开始会被挖出来。 奖励是50,后来减为25,随着比特币总量的减少,收到的奖励也越来越少。 挖矿过程,一方面需要支付购买挖矿设备的硬件成本和运行的电力成本(挖矿需要大量电力),体现了劳动力的价值; 另一方面,既然虚拟货币的总量是确定的,那么随着挖矿越来越少,它就具有了收藏和存储的价值。 同时,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例如,它已成为互联网跨境支付的重要手段。 另一个例子是维基解密。 从2011年开始支持比特币捐赠,所以对于想要支持维基解密的网民来说,比特币已经成为一种刚需。

如果虚拟货币是通过交易获得的,那么虚拟货币就具有交易价值,可以从交易中获利。 根据现有的虚拟货币交易模式,产生固定的商品价值和投机价值。 比如买usdt等稳定币,买一个usdt就相当于拥有一美元的资金。 由于其价格是固定的,无法协商,所以购买usdt就像购买普通商品一样,具有固定的商品价值。 再比如,虚拟货币的杠杆交易和合约交易,根据其保证金机制和对冲机制(买入开仓,卖出平仓),完全具备证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性质等,因此也产生了投机价值。

●第三,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虚拟货币代表权利凭证。 也就是说,每一次购买或投资虚拟货币,都拥有对该币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不限于债权、股权等。由于币的发行只是区块链技术的一部分,而区块链是一个生态链系统,发行的虚拟货币作为生态链系统完成后的权利凭证。 购买或投资虚拟货币,即与货币发行机构签订协议。 以后可以根据购买或投资的虚拟货币的数量,向机构索取返利的权利。 也正是因为未来返利的不确定性,司法人员往往将其视为无中生有的“假货”。 但是,如果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不断有人参与,不断更新代码,布置场景,完全可以变成一片森林。 不可否认,区块链技术目前很难全面落地,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需要一步步积累。 不能因为目前看不到完整的场景应用就否定区块链技术。 . 如果否认,就很难解释国家鼓励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原因。 正是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应用价值,全世界都争相抢先研究,我国也不例外; 其次,无法解释。 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已经能够应用于支付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优势。 未来虚拟货币的应用场景不仅仅在支付领域,还可能以金融衍生品的形式出现,应用于金融领域。 近日,大型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根据《证券及期货法》中的“认可市场运营商”牌照,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推出了比特币、以太币、比特币现金和瑞波币的兑换服务。 区块链技术,提供数字货币证券化代币发行等服务; 与BC科技集团一样,QSL也在香港获得了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交易服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 可见,虚拟货币证券化经济将成为区块链技术场景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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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现有法规和司法判例也承认虚拟货币具有价值。 《关于防范借“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资产”和“数字资产”等通过“区块链”等方式吸纳资金的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行为。该规定仅声明涉及发行货币的犯罪行为并非真正的区块链技术支持的概念炒作,但根据法律不禁止的法律原则,真正的区块链技术支持的货币发行活动可以获得批准。廖氏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2020)浙03刑终178号】,法院认定ETH虽然被禁止在市场上交易,但其价值依然存在秒。 该价格结合当日中国银行美元基准价,认定20.08ETH的价值计算方法并无不妥,不采纳相关答辩意见。

该判决不仅认可了以太坊虚拟货币的价值,还给出了以太坊作为犯罪标的的价格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迈出了一大步。

(2)基于真正的区块链技术发行货币的实用价值:自由流通、自由兑换。

●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币项目,如果不进入市场流通,完全靠投资人的数量和投资额,在封闭的平台坐牛,那一定是人为的资金池. 但是,发行的虚拟货币如果能够在主流交易所自由流通,能够与主流虚拟货币自由兑换,就具有交换价值。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流通的虚拟货币实现无缝流通。 此时,虚拟货币的价值完全由市场决定。 即使发币平台倒闭,发行的虚拟货币仍然可以脱离平台在主流交易所进行交易,用户可以离开平台到其他交易所提现,不会造成利息损失。 因此,一旦发行的虚拟货币能够实现自由流通、自由兑换,其价值将不可估量。

●从防御的角度来看,所发行的虚拟货币自由流通和兑换的基础可以充分体现在数据中,虚拟货币的流通价值隐藏在数据的背后。 例如,通过thplorer.io/(以太坊区块链浏览器),可以查询发行虚拟货币的地址、流通总量、交易笔数、持有人数、交易记录等。 以usdt为例,可以显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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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基于真正区块链技术的货币发行项目具有真实性和应用价值,应区别于没有底层区块链技术的货币发行项目。 司法机关在审查区块链项目犯罪时,不仅要关注币的发行情况,还要关注所发行虚拟货币的价值,更要重点审查发行虚拟货币的区块链底层技术是否真实。 在刑事案件中usdt区块链浏览器官网,一旦出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案件,不得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罪论处。 按照目前国内对虚拟货币的处理,充其量只能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说到底,区块链技术是有价值的,技术应该是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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